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多年来各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普惠金融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项工作要做好,目标要明确。只有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明确实现目标的手段和路径。回顾这些年发展普惠金融的情况,明确普惠金融是什么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什么是普惠金融?联合国的定义似乎是清楚的,但又比较笼统含糊。当然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可以随着实践有所发展的。就目前我国的现象看,各方面对普惠金融的定义是混乱的。关于普惠,就英文原意来说,就是包容广泛。就中文的词意探究,可以理解为普遍惠及,这与包容广泛一致;然而,这个中文词还可以理解为普及和优惠。而我国大多数专家和部门是从后一个词义来看待普惠金融的,许多研究、建议也是围绕着这个词义出发的。普惠金融本身已经是一个道义概念,如果再强化“优惠”,就把一项商业活动更加推向了扶贫式的慈善活动。可以说,这是目前普惠金融推进过程中遇到种种困惑与重重矛盾的根本所在。

其次,联合国定义中说“以可负担的成本……”我的理解,这既是普惠对象可负担的成本,也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者所能负担的。普惠对象可负担,是获得金融服务的基本前提。“可负担”,不是优惠,也不是免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服务,“可负担的成本”也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一个城市低收入者而言,“可负担”的汇款成本与一个个体经营者“可负担”的汇款成本是不同的。对于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金融结构来说,“可负担的成本”是风险覆盖前提下的基本盈利,以确保可持续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本质上,普惠金融依然是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是经营行为。

再次,“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是适当的、有效的?这恐怕不能笼统地说,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来下定义。金融服务的内容非常丰富,账户服务、存款、贷款、汇兑、支付、保险、理财等等,都是金融服务。当下普惠金融的问题,一种现象是不分对象,什么样的业务都要提供给对方;另一种现象是,把普惠金融单纯的看作是普遍贷款或小额信贷。就普惠金融对象而言,并不是什么样的金融需求都是适当的、有效的。对于一个没有经营能力的人来说,要开一个餐馆,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需求,是真实的,但对于他这个特定对象,为他提供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不适当的。最后经营失败,这样的服务也是无效的。为 一个低收入者提供超过他还款能力的消费信贷,是不适当的,最终并不能提高他的生活质量。一个人,一个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应当建立在收入增加的基础上。贷款是钱,收入是钱,对于个人消费来说,却是不一样的钱。不适当的金融服务,不仅会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有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风险。美国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第四,关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是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这个定义太过宽泛,所以后面又有一个说明:“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对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认知的混乱,正是目前普惠金融进展困难和乱象丛生的原因。一是认为凡是缺钱的,都是弱势群体,而不论缺的是什么钱。以至于把普惠金融当作扶贫手段进行研究和推进。二是认为凡是小额的金融业务就是普惠金融,或者说凡是小额需求就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这造成了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泛化,也使普惠金融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框,什么都可以堂而皇之往里装。以至于向一些客户提供了不适当的金融服务,比如校园贷、一些P2P业务、一些理财和保险产品等。实际上,不同的弱势群体,并不是需要所有的金融服务,也不是所有的需求都是适当合理的。

普惠金融的泛化,反而使普惠金融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导致普惠金融事业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普惠金融进行更明确的定义,以有利于研究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弱势群体,但弱势不等于贫困。所以普惠金融不是扶贫工作。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或生活中,因为缺乏适当的金融服务而有困难的群体。具体的金融服务内容或者产品,是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要全覆盖,但不是所有种类的金融业务都需要全覆盖。

进一步,要对弱势群体进行细分,具体研究不同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分别哪些是适当的需求,哪些是不适当的需求。这样,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才能分别研究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就弱势群体来说,可以分为小微企业、农民、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小微企业是一个大类,下面还可以分生产型的、商业型的、物流型的等。再下一层,还可以细分,如行业、批发零售、地域等。农民,有市郊农民、农村农民、进城农民工等,他们的需求可以分生活需求和生产需求,生产有种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城镇低收入人群的组成非常复杂,有无业人员、各类打工者、学生等,能不能都归入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中,还需要认真深入的研究。

再进一步,要对普惠金融的产品进行细分,具体研究每一类金融产品适合什么样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服务中,对服务对象和金融机构会产生哪些效益和风险,应该如何进行管理等。账户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存款、贷款、保险等应该是主要的服务内容,这些业务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一步细分。但衍生产品买卖、投资等金融业务,恐怕不能纳入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

十多年前,由成都去稻城旅游,导游是一位藏族女孩。路上问她有没有用银行卡。她说有两张,一张招行的,一张农行的。我问,为什么用这两家银行的卡。她回答,平时在成都生活和工作,用招行卡比较方便。农行卡主要是给家里汇钱,因为当地只有农行的网点。可见,对于城镇低收入人群来说,基本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汇兑服务,是必须的。而农村地区的人群,基本的账户服务、汇兑服务、取现服务也是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现在,十几年过去了,应该会有更多的汇款渠道。但对于当地藏民来说,取现还是非常必须的金融服务需求。

还是以低收入人群为例。个人消费贷款恐怕不能以普惠的名义大力提倡和发展。首先必须清楚的是,个人生活的改善,根本是依靠收入的提高;其次必须清楚的是,贷款是基于个人未来收入的能力发放的。因此,针对低收入这个特殊群体的消费信贷,主要是解决生活中遇到突发事件而产生的临时困难,金额只能在未来可支配收入的一定限额内。这才是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有人说,因为发放消费贷款,使对高档手机等高消费活动消费不起的人群,可以消费得起了,因此可以刺激消费,可以促进消费升级,进一步可以扩大内需。这个逻辑不能成立。让低收入人群过度负债高消费,只会加重他的生活负担和困难,不可能改善他的生活。从这个角度说,低收入人群除了账户、支付、汇兑、存取款等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外,更需要的是各类适当的保险业务,解决他们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的临时困难和后顾之忧。所以,对于低收入人群的普惠金融服务,要把保险作为研究重点。

学生,是无收入人群。认为给学生发放消费贷款可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层级,可以扩大内需,是荒谬的。学生贷款的真正还款人是他的父母。父母是基于自身家庭的收入状况和对子女的教育理念,给孩子一定的可支配现金。在不征得家长即真正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无限度地给学生贷款,不仅是对这个学生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这个家庭的不负责任,这根本不符合普惠金融“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的要求。

关于向低收入人群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风险度各不相同。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是有投资风险的。让低收入人群享受理财的收益,听上去很有情怀,实质上经不起推敲。以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其可以用于理财投资的金额有限,这点金额所产生的收益,对改善生活的帮助作用微乎其微,一旦出现风险,却足以毁灭他今后的生活。所以,在普惠金融中探讨提供理财投资服务,政策和监管约束上要慎之又慎,不宜大面积无监管、或宽监管地提倡和发展。

应用金融科技发展普惠金融,目的是为了提高普惠金融的服务效率,尽可能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但金融科技并不能改变金融的性质和规律。在账户服务、汇兑服务、支付服务、存款服务、投保服务等方面,金融科技可以发挥非常好的作用。在信贷方面,金融科技可以对普惠金融的对象进行更全面的分析,但不可能提高客户的经营能力和收入水平,也无助于降低贷款的风险水平。有一种说法,可以利用金融科技解决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首先,金融科技不可能解决“融资贵”。“融资贵”主要贵在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是由市场决定的,包括存款成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资金使用者的风险成本等,这与用不用金融科技没有任何关系。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已经出事倒闭的还是继续存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它们给客户所提供的贷款没有不是高利率的。至于“融资难”,金融科技应该能为金融机构更好地分辨适当、有效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手段,使符合获得适当、有效服务要求的群体更容易获得服务,使客户不适当、无效的需求更难得到满足。这才是金融科技的正道。

最后,在明确普惠金融是为弱势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是商业行为,而不是慈善活动;明确普惠金融的不同服务对象和提供的不同服务产品的前提下,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细分不同的客户领域和业务领域,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监管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禀赋和业务战略,确定自己擅长的普惠金融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利用金融科技,大胆创新,将业务做深做透,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为自己开拓一片有效的市场。只有这样,在各方的合力下,普惠金融才能获得高质量的发展。

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

 

话题:



0

推荐

刘晓春

刘晓春

5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曾任浙商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