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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到香港工作,知道了股票质押贷款。银行有做,证券公司也有做。两者做法并不相同,但关注股票的质量、交易量、股价波动状况的原理是一样的。

随着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机制的逐步完善,内地银行也开办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业务发展很快,并且业务类型不断创新,从贷款发展到各类通道业务,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质押物从上市公司股票发展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相对于业务量和业务品种的发展,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却是非常粗放、简单的。

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对象是在证券公司开户炒股的客户,可以说是一项闭环业务。证券公司会关注客户的一贯炒股表现,但更关注质押股票的价格波动历史和趋势、质押股票的市场交易量或活跃度。在这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对不同的质押股票确定不同的质押折扣率和客户的准入要求。股票质押折扣率,是质押股票的风险评估结果,客户必须的自有资金比例是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因为贷款用途就是炒股票,质押的又都是流通股,加上平仓补仓规则,证券公司的贷款风险基本上是能把握住的。日常管理上,需要有专人对股票进行盯市管理,这方面是证券公司的特长。

银行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情况就复杂多了。贷款对象上,除了专业炒股票者,还有一般的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等。因为贷款人的不同,他们贷款的目的也是不同的,不能以同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专业炒股者,主要的目的是通过频繁的买卖股票以赚取差价,不在乎一支股票的分红和长期价值。对于专业炒股者,由于银行没有专业的盯市团队和系统,一般不做这类客户的业务。当然也有银行愿意做这类客户的业务,需要建立专业团队,同时也要与证券公司的系统建立连接。

一般的股票持有人,是一些介于投资与炒作之间的投资人,他们买卖股票,但频率不高,相对更在意股票的长期价值。他们会因为临时的资金周转需求、或自己经营的需求,质押持有的股票以获取贷款。这首先要评估的是客户的信用、客户资金的用途、客户的经营能力等,也就是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其次才是评估质押股票的质量、价值、价格波动趋势,确定质押成数。

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用持有的股票质押获取贷款的目的,与该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无关,主要是用于自身的经营。风险评估的重点与一般的抵质押贷款无异。

大股东以所持公司股票作质押,情况比较复杂。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如果大股东以所持股票质押为上市公司本身融资,由于公司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当公司经营不好,不仅第一还款来源有风险,作为质押物的股票价值也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与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是同步的,因此,此时的贷款,应该作为信用贷款来评估,必须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如果大股东贷款用途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经营,理论上,这是一笔标准的质押贷款。但考虑到大股东同时是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者,还是要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估要求的。许多情况下,实际融资人和上市公司就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现实中还会有上市公司用自身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质押融资的,这样的融资,依然应该视同信用贷款。这样的质押物,只是聊胜于无而已。那么,上市公司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做质押,与用自己的物业做抵押、用自己的存款做质押有区别吗?有!上市公司所持有物业的公允价值或存款的价值,不会因为上市公司本身经营业绩的变化而有变化,所以是真正的抵质押物。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会因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其风险与上市公司本身的风险是同一的,所以,作为质押物,是不完全的。

股票质押中,另一个问题是,质押股票有流通股、非流通股。虽然是同一只股票,由于性质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当然也不应该同等对待。

在质押方式上,还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之分。由于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质,质押物的处置程序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同样也不能同等对待。暂停上市股票、没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被退市提示股等股票,是不能作为场内质押标的物的,场外质押目前没有这样的禁止规定;场内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场外质押没有明确要求;场内质押,质押股票可以在市场上直接抛售,而场外质押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处置,并需要出质人的配合。现实中,就有客户利用场外质押的特点,以当年包玉刚买船的做法为参考,买股票质押融资,再买股票,再质押融资,再质押融资……且不论客户这样做的目的,但就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而言,对于这样的融资用途和操作方式,至少在内部制度上要有所规范。

除了上市股票质押以外,这些年又创新了不少其他股权的质押业务。这些股权,有些是可以挂牌交易的,有些是不能挂牌交易的。挂牌交易的,有三版、新三版上市的,有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这些股权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对于不能进行挂牌交易的股权,到底适不适合作为抵押物,是需要慎重研究的。虽然非挂牌股权,不等于不可以转让,但转让的处置不像挂牌的股权由明确的市场,也不像房产等抵押物有成熟的拍卖市场和法律程序。所以,要作为质押物,必须作为个案设计特殊的可操作的约定。

这几年,在股票质押贷款以外,还创新了其他一些股权质押业务。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联人明的暗的兜底的股票定增业务等。这些业务,无论结构怎么安排,实质上都是股票质押下的债权业务。这些业务需要关注的风险是,真正的融资人是谁?融资的用途是什么?融资投向的风险?第一还款来源是什么?第一还款来源与融资项目的收益是同一的,还是以另外项目的收益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结构设计上,如何确保第一还款来源能够归还债务?质押股票的性质,流通股、非流通股?质押方式,场内还是场外?最后才是股票自身的质量、价值。同时,还要高度关注业务结构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安排风险。

回顾这些年股权质押业务的创新,有许多成绩,开拓了更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很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必须看到,对于股权质押业务还需要不断总结,更好认识不同质押股权的特点和风险、更好认识不同质押方式的特点和风险。应该说,在具体业务中,有意无意的混淆这些不同、忽视了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以对发行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代替对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的风险评估、业务结构各环节的法律安排不严谨、对第一还款来源的约定语焉不详、对质押物处置约定模糊不清等现象所在多有。各机构都没有成熟详细的制度和流程规定。最近监管机构对股票质押的几个总量比例有了规定。但金融机构在做具体业务时,更加详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还是付诸厥如。比如,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30%和15%;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等。但我们做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符合监管规定,而是要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安全地收回债务本息。面对具体的一只股票,它的日常市场交易量是更直接的指标,许多股票在市场上的日常交易量往往只有5%不到,那么它的整体质押比例就不应该超过5%。否则,平仓时不仅卖不出,而且会造成市场恐慌。因此,单一机构接受单一股票质押的比例,应该考虑控制在该股票日常市场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之内。除非做业务时就有比较确定的该股票的协议买家。

为了更好的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应该根据上述不同的质押物、不同的质押方式、不同的业务结构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不同的风险评估标准。这样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机构自己制定,还是由监管机构

201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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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

刘晓春

53篇文章 178天前更新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曾任浙商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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