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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事物的正名还是必须的,尤其是金融业务和产品。对金融业务的定位不准确,会造成业务和产品设计的错误、服务方向的偏差、风险管理的错位、监管逻辑的混乱。其结果,一方面,是正规做业务的,认认真真地犯错误;另一方面,是违法分子浑水摸鱼。严重的,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这些年,已经有不少这样的事例。
 
1 消费金融不等于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指为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可负担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包括所有人群。
 
普惠金融包括各类金融服务,而不仅仅是贷款。消费金融,广义的说,是包括贷款、保险等,内容比普惠金融窄;狭义的说,就是消费信贷。
 
就弱势群体而言,并不都适合于贷款。有资金需求,不等于就是合理的、合适的需求。对于一些生活困难、没有经营能力的人群,可能更需要的是普惠保险,比如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即使是一些人遇到临时生活困难,需要资金周转,这样的消费贷款,在整个消费贷款中的比例也是非常小的。这样的消费贷款业务,不应该大力鼓励和发展。
 
普惠金融,强调的是服务群体,是社会责任,也是商业行为,必须是商业可持续的。消费信贷,是贷款机构的业务种类,纯粹是一项商业业务。
 
把消费金融往普惠金融靠,可能是希望为消费金融披上道德的高尚外衣,是一种宣传手段,也是一种表功的方式。还有的可能是,希望以普惠金融的名义,获得监管的网开一面。更有甚者,是把非法业务包装成普惠金融以求得合法的地位。正是这类概念的混淆,导致本来正常的业务的扭曲,导致社会风险的产生。这些年暴雷的风险往往都是这样的情况,以普惠金融的名义、以扶贫的名义、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不一而足。正名的意义,正在于此。
 
2 要区分消费信贷的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
 
就借款人而言,信贷的作用是在时间上提前配置未来的收入。在生产领域,可以提前进行扩大再生产,由于这样的提前,不仅可以比逐步积累的方式更快地实现扩大再生产,并且能够实现更大规模的扩大再生产。在消费领域,只是将积累折现,实现提前消费。
 
有人说,消费信贷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是错误的。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只能建立在收入提高的基础上。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如果持续靠借款扩大消费,最终会导致经济上的崩溃。
 
消费保险,比如医疗保险、航空等交通意外险、车险、旅游意外险、家庭财产险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心理上影响个人的消费意欲,但只是影响个人或家庭收入在消费和储蓄间的配置,并不会实质性地增加消费。更何况,没人会因为投了车险而冒着生命危险增加修理开支。
 
这就如同用信用卡消费、用移动支付消费,因为没有看到实物货币的支出,无意中会增加消费量。这也是一种心理作用,女同胞们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早就有了这样的感悟。然而,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女同胞们就是克制不住。现在,用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进行消费,就更克制不住了。但,这还是个人或家庭收入在储蓄和消费间的配置。如果我们说,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收入终究是要花完的,那么个人和家庭的总消费依然没有超出收入水平。
 
在宏观上,因为消费贷款的作用,使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提前了,就会造成一定时段需求扩大的现象。为了满足这提前到来的需求,企业需要增加投入,扩大生产,也因此可能会增加就业,可能会增加居民部门的收入,从而进一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这个角度讲,消费信贷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但,这只是宏观上的效果,并不体现到每一个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身上。个人和家庭的消费需求是否扩大,依然取决于特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包括现有的和未来可能的收入。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消费信贷在宏观上起到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套用到具体的一笔贷款业务上。
 
消费信贷在宏观上虽然有一定的扩大需求的作用,但肯定不是扩大需求的根本动力。个人消费需求增长的根本动力一定是收入的增长。所以,不能把消费信贷当作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常规宏观调控手段。如果经常性地把发展消费信贷当作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手段,当居民部门负债到了一定程度以后,积累的不仅是银行系统的风险,更会造成需求的整体坍塌和收缩,对宏观体系的危害将会非常巨大。
 
消费贷款,作为一个业务种类,是大力发展,还是稳健发展,那应该是经营机构的决策。发展还是不发展,市场在那里。发展金融科技,也是如此。提倡不提倡,市场在那里,竞争在那里。没有哪一级政府会为了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发展金融科技,建立发展扶持基金。只要有市场,金融机构是有能力投入资源的。
 
普惠金融和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就不同。一个是服务的对象是弱势群体,一个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本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所以需要扶持,事实上,政府有意愿也有责任投入资源进行扶持。
 
3 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
 
贷款的风险,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就经营性贷款而言,主要是借款人的经营能力,这包括对借款人行业、产业、技术、产品、市场前景、投入产出水平、经营管理等等的一系列评估。
 
而消费性贷款,主要就是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个人收入水平的决定因素很多,比如借款人的知识水平、技能等主观因素,比如借款人就业机构的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该机构内的发展前景等客观因素,这些是很难进行测算的。所以只能在借款人现有收入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简单预估。因此,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是消费贷款额的刚性约束。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者说借款人的信用,也是贷款风险的重要方面。然而,一个人的还款意愿最终是受还款能力决定的。一个借款人有再好的信用记录,有再高的道德水平,当贷款额超过了他的还款能力的时候,还是还不了贷款的。从行为学的角度说,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或道德底线,并不是恒定的,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浮动。一个年收入5万的人,你给他50万、100万消费贷款,他居然接受了,这50万、100万,足以冲毁他的道德底线。
 
所以,合适的贷款额度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基本前提。
 
合理的消费用途和可监管的资金流向,是贷款安全的又一保障。正常的消费,特别是需要靠未来积累的大额消费,是消费贷款的主要用途,比如房屋按揭、装修、家具、教育、旅游等等,还有一些临时性的生活资金周转,比如医疗等。
 
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日常消费,如果常年需要借款维持,这样的贷款风险是很大的。这样的人和家庭,应该去申请社会救济和补助,不是消费贷款的对象,甚至也不是普惠金融中的贷款对象。再比如,赌博、吸毒等,毫无疑问不应该是消费贷款的用途。还有,非理性消费造成的拆东墙补西墙的需求,同样不应该通过消费贷款得到满足。监督贷款资金流向,是确保贷款被用于合理需求的重要手段。
 
尊重最终还款人的意愿,是贷款人的道德责任,监管部门的应有职责。借款人和还款人一般来说是同一的,借款时当然会表达还款的意愿。如果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可以说是最终还款人,签下担保合约,当然就表达了还款意愿。
 
这里要说的是校园贷或学生贷款。学生是没有收入的人群,又是消费活跃人群,也是容易非理性消费的人群。他们的最终还款人实际上是他们的家长。一些学生消费需要贷款,有可能是家庭比较困难。如果给这样的学生贷款,对他的家庭可能是雪上加霜,而不是雪中送炭,同时也使贷款机构的贷款处于风险之中。
 
有些学生家庭条件很好,是能够满足学生的消费需求的,但家长有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想培养孩子勤俭节约的习惯,不想让孩子铺张浪费、非理性消费。给这样的学生贷款,贷款人等于是破坏了家长的教育方式和计划。
 
校园贷的风险,虽然与无良高利贷有关。但即使是银行等持牌机构,历史上校园贷的风险也是比较高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考虑到学生背后的最终还款人。所以,无论是学生贷款还是其他贷款,对于自身没有还款能力的贷款人,必须征得最终还款人的同意,这是贷款人的道德责任,也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应用金融科技必须遵循金融规律。金融科技只是金融机构提供合法金融服务的工具,并不是金融服务本身。
 
有人说,利用金融科技可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是不符合逻辑的。金融科技的恰当运用,有助于贷款人更有效、更精准地评估借款人的风险,在一定的闭环内有助于贷款人控制借款人的还款风险。但金融科技不可能改善和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不可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信用水平。所以,金融科技并不天然具有控制所有信贷风险的能力。把信贷风险管理完全寄托在金融科技上,本身就是巨大的风险。
 
因此,金融科技应该有助于贷款人更好地鉴别不该获得贷款的人,让不该得到贷款的人更难贷款。要做到这样,就必须遵循金融的基本逻辑。“融资贵”的根本原因,是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资金成本和借款人的风险溢价,这也不是金融科技能解决的。金融科技的恰当运用,可以帮助贷款人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使借款人更加方便地获得贷款,但这在贷款成本中是非常有限的。
 
文章原载于“新金融评论”(SFI2011)微信公众号(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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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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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曾任浙商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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